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严格执行
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通知》(教电[2003]28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普通高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3]5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行为的几点意见》(内教发[2002]42号),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录取低于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
三、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得超过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校招生计划指标数的20%。
四、公办普通高中的学费、“择校生”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要坚决按照自治区计委、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的规范化管理,及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
六、请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的办法和此项工作进展情况于2003年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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